1总则
1.1基本情况
截止2022年8月,全市在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3578家27817台,在用设备使用单位1956家15790台(其中机电类设备电梯7557台,起重机械2030台,场内车辆513台,大型游乐设施79台,客运索道4条,承压类设备压力容器3772台,锅炉156台,压力管道1679条)。特种设备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特种设备安全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需采取措施实施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应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主要对象。
1.2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及次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辖区内,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操作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低社会影响,不断完善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职责,分级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快速、高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做好技术保障,积极协助属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6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量化测评特种设备事故或事事件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若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因素,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易引发爆炸和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等风险:一是大型锅炉、大型压力容器等,虽事故发生概率较低,但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影响电力供应,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可能导致城市燃气、能源的运输中断,大范围影响居民生活。二是小型锅炉、中小型压力容器,量大面广,若使用单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差,易引发局部爆炸、毁损设施等,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社会恐慌。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高频次使用,若维护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转,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关人、夹人、坠落、人员高空滞留和伤亡,严重的会导致群死群伤,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1.7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一)锅炉爆炸事故。
(二)压力容器(含气瓶)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三)压力管道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四)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五)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六)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七)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八)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1.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市市场监管局在市政府、市政府安委办统一领导下,依照部门职责,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市市场监管局成立特种设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市局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局领导小组成员,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与新闻宣传科。
市市场监管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在市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组长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主要负责人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2工作职责
2.2.1市局领导小组
市局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及市应急、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工业和信息化、总工会、检验检测、气象、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依靠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编制修订事故应急预案;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在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应急局的同时,直报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协调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组织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办理市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
负责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信息收集,指导督促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预警预防;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4其他成员职责
(1)市局办公室:负责向省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负责协调指挥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2)市局财务科: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所需经费及装备等问题;
(3)市局科技与信息化科: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及时在省局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4)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负责抽调人员对事故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参加事故的有关调查。
2.2.5现场工作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局领导小组可委派现场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工作组在事发地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下,查看事故现场,了解现场处置和事故有关情况;在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2.6抢险救援专家组
根据事故类别,挑选市特检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抢险救援专家组,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专家组负责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特性,分析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对现场应急救援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建议。
3监测和预防
3.1风险监测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积极运用特种设备“双控”系统,对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措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贵州省特种设备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系统建设运行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3.2预防措施
3.2.1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针对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开展专项整治。
3.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按照分级管控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隐患形成:
(1)管理措施。包括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制度完整性、操作规程合规性、作业人员资质及培训等。
(2)工程措施。包括增加或完善联锁、报警、安全阀、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设备本身带有的管控措施和消防、检查、检测、检验、校验等常规的管理措施。
(3)个体防护。强化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同级别的风险应结合实际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管控。
3.3监测信息采集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化特种设备信息化应用,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依托“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管平台”,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作用,加强特种设备“双控”信息采集和档案维护,保证信息准确、及时更新,精准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4风险预警
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大风、暴雨、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上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信息后,应在分20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和发生事故设备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
4.2响应等级
本预案与《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盘水府办发〔2021〕12号)相衔接,对应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重大及特别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和Ⅳ级(一般以下)。
4.3响应行动
4.3.1Ⅰ级响应
根据市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实际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提出Ⅰ级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局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市局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后,市局领导小组及其成员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信息。
(2)密切关注、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3)召集相关专家,通报事故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反馈市政府或市安委办。
(4)研究确定参加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人员,通知进入待命状态,同时配齐所需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
(5)应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要求,参加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督导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意后报请省市场监管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并协助其开展工作。
(7)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8)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及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批示要求。
4.3.2Ⅱ级响应
根据县级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实际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提出Ⅱ级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局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启动,并报组长知悉。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后,市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2)召集相关专家,通报事故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
(3)研究确定现场工作组人员,通知进入待命状态,同时配齐所需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
(4)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响应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市局领导小组。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后,市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关注、跟踪事故发展态势。
(2)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4Ⅳ级响应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予以了解和关注。
4.4先期紧急处置
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应急处置人员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影响范围及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
(3)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查和检测工作,确定是否有进一步发生事故的可能。
(4)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包括事发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其他必要工作。
4.5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政府批准终止实施《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局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Ⅱ级响应行动;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批准终止实施,根据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终止相应Ⅲ级或Ⅳ级响应行动。
5后期处置
5.1恢复与重启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并经法定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2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和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规定执行。
5.3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具体的同类事故预防措施,并适时召开警示教育会议,报市局领导小组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6保障措施
6.1应急处置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建立与省市场监管局、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机制。
(2)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特征类型,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检测装备、车辆及通讯设施等,并做好日常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2)专家库由特种设备监察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定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6.3宣传、培训和演练
(1)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或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3)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演练前应制订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4资金保障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将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经费列入预算。可用于聘用应急专家、建设应急专业队伍、宣传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5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6.6责任追究
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预案管理和修订
7.1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管理和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注:本预案与省、市新修订预案中不符部分遵照新规定执行)。
7.2各市(特区、区)市场监管局,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本地区特种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水平。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特征:一般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爆炸: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爆燃(闪爆、闪燃):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泄漏: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倾覆: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或者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变形: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等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类别。
断裂: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类别。
损伤: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运动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等三种失效形式。
坠落: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碰撞: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剪切:因特种设备失控或者故障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局部承压、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挤压: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失控: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故障: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