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钟山区思柠家用电器经营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六市监支罚〔2023〕21号 |
案由:钟山区思柠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标称生产单位:广东家佳乐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JZY-A;生产日期:2023.4.10;执行标准:GB16410-2020)经抽检,热负荷(右火)(5.2.2a)、燃烧工况[干烟气中CO浓度(α=1,体积分数)]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