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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类案件应公开的信息表(广美谊美容美发用品店(林希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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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广美谊美容美发用品店(林希汉)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希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盘水市市监处罚〔2022〕第 28号

案由:广美谊美容美发用品店(林希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22年6月30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广美谊美容美发用品店对其销售的莱欧染发膏—金亚麻色标签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追溯监督检查,在该店未发现莱欧染发膏—金亚麻色染膏,但是现场在销售货柜上发现:1.莱欧染发膏-黑茶棕(生产批号:2106C0363/A0582;限用日期:20240620;66/0)3盒、2.莱欧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103C0077/A0166;限用日期:20240305;5/75)1盒、3.莱欧染发膏-灰色(生产批号:2103C0272/A0302;限用日期:20240311;11/16)1盒、4.莱欧染发膏-米金色(生产批号:2103C0390/A0493;限用日期:20240318;11/41)1盒、5.莱欧染发膏-黑茶棕(生产批号:2103C0293/A0461;限用日期:20240317;11/35)1盒、6.莱欧染发膏-绿色(生产批号:2104C0168/A0231;限用日期:20240408;8/2)1盒、7.莱欧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批号:2103C0057/A0099;限用日期:20240305;7/75)1盒,这七款染发膏的“成分”显示均含有间苯二酚,但中文标签未标注注意事项。

2022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六盘水市市监限提〔 2022 〕18号)要求限期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销售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件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到期未能提供。当事人上述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1.警告;2.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通过六盘水市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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