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类案件应公开的信息表
被处罚单位:贵州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四分店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国荣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六盘水市监处罚〔2021〕52号 |
案由:贵州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四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21年10月20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到贵州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四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经营店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谢一青不在岗。在该店销售货架上陈列的药品紧挨存放,间隙过密;执法人员调取检查该店当日药品销售情况时发现于13时11分销售了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盒,经查询远程审方系统未发现该药品电子处方,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相应处方笺。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通过六盘水市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没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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