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之食盐监管篇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一、法律法规:《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二、食盐安全知识

(一)为什么要吃加碘盐 食用加碘盐有什么好处?

(二)食用工业盐有哪些危害?

(三)那“碘”事,真不是小事

一、法律法规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0第1号)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月9日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0年1月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三章 储备和应急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采购、运输、存储、销售、储备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应当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

第四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国家标准、食盐碘含量监测和碘缺乏地区划定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监测工作。

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政府食盐补充储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盐安全和合理补碘、合理用盐等科学用盐的宣传教育,普及食盐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者开展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盐安全和科学补碘的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盐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应当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七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从事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委托个人或者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开展批发经营。

第八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采购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进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盐采购、销售的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追溯体系,保证销售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第十条本省零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并在加碘食盐的包装上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碘含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本省执行的碘含量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

第十三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零售的未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明显的未加碘食盐标识。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求。

第十四条食盐的运输和存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运输或者混合存储。

第十五条禁止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

禁止用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制作食品。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 储备和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政府食盐储备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政府食盐储备量不低于本省一个月食盐消费量。

政府食盐储备由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并具备食盐仓储条件的企业承储,所需资金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利用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贷款贴息、定额耗损、管理费用支出由省级财政在部门预算资金中予以支持。

接受委托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的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物资储备部门的要求储备食盐,按时轮换,保障储备食盐的质量、数量及安全。

第十八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证食盐的合理库存。企业食盐储备量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食盐月平均销售量。

第十九条储备食盐应当做到防晒、防潮、安全、卫生,与非储备食盐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并且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信息的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碘缺乏危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对生产经营的食盐进行抽样检验;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监管辅助巡查制度,健全公众协调联动机制,发挥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对食盐安全的监督作用。

鼓励公众举报用非食用盐冒充食盐进行销售、用非食用盐制作食品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信用建设,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盐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销售食盐的;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

(三)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可处以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二)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的加碘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召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盐零售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

(二)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制作食品的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盐制作食品的企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物资储备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食盐安全知识


(一)为什么要吃加碘盐 食用加碘盐有什么好处?

为什么要吃加碘盐?碘是人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缺碘的话容易得大脖子病,因此适量摄取加碘盐是对身体有益的,那么食用加碘盐具体有什么好处呢?

为什么要吃加碘盐

1、碘不可或缺,只能从食物中获得

碘是合成甲状腺激素的主要原料,而甲状腺激素能够促进我们的体格生长和大脑的发育,维持人体各项正常的生理功能,所以碘也有“智力元素”之称。但碘和人体中其他很多微量元素不同,没有任何人体器官可以合成或分泌它,所以我们必须从食物中获取碘。

2、孕产妇、婴幼儿万不可缺碘

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碘含量不均衡,沿海地区食物碘丰富,高原及山区水和土壤中碘含量低,相对的农作物碘含量也低。如果人们长期吃含碘量少的粮食、蔬菜和肉类,就会出现碘营养不足,病情严重者会发生以下疾病:婴幼儿大脑神经发育受损,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智力缺陷,严重者会导致“克汀病”,表现为聋、哑、呆、傻及生长发育障碍、身材矮小。有些民间习俗讲究产妇饮食不加盐,如果是母乳喂养,则会可能会影响宝宝的生长;地方性甲状腺肿,俗称“粗脖根”或“大脖子病”;导致女性不孕以及胎儿流产、畸形、早产、死胎等等;成人体力和劳动能力下降等等。所以补碘对孕产妇以及婴幼儿非常重要,这也就是为什么90年代初咱们国家大力提倡补碘的原因。

3、我国只有3000万人生活在不缺碘的地区

我国高水碘地区所占的比例很小,2012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和河南9个省(区、市)中109个县(市、区、旗)的735个乡镇属于高水碘地区。总体来看我们国家只有3000余万人口生活在高水碘地区,大部分地区还是碘缺乏地区。

食用加碘盐有什么好处

1、碘能够促进物质的分解代谢,产生身体需要的能量,维持我们的基本生命活动;

2、碘能维持垂体的生理功能;

3、人体发育阶段身高、体重、骨骼、肌肉的增长发育和性发育都离不开碘,缺碘会造成发育不良;

4、大脑的发育也需要碘,在脑发育的初级阶段,也就是从怀孕开始到婴儿出生后2岁,人的神经系统发育必须依赖于甲状腺素,这时缺碘会导致婴儿的脑发育落后,后果严重。

加碘食盐的注意事项

首先,加碘食盐一次不要买太多,买了之后要及时吃,因为碘容易挥发。另外,在食用加碘食盐时要少加一些醋,碘和酸性物质结合后功效会受到影响。

碘盐保存的时候要注意密封保存,存放于阴凉、通风、避光处更好。而且碘容易挥发,在炒菜的时候不要在温度最高时放入碘盐,应在菜或食物快炒好时放入碘盐。

一般人都食用碘盐,但是有部分人群是不适合食用碘盐的,高碘地区的人群和因治疗疾病(如甲状腺疾病)而不宜食用碘盐的人应该不吃碘盐,而且国家有文件规定,这两部分人可以持相关证明到盐业部门专设的商店购买不加碘的食盐。


(二)食用工业盐有哪些危害?

食用工业盐有哪些危害?

你知道食用工业盐的危害吗?食用工业盐的危害大概有:

一、食用工业盐的危害

“工业盐”是一个有点儿模糊的名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它的涵义。“工业盐”其实也是氯化钠(这个与“食盐”是一样的),它有专门的产品标准(GB/T5462-2003)。该标准与“食用盐”的产品标准(GB5461-2003)及卫生标准(GB2721-2003)有所不同。不过,有时候,把亚硝酸盐也称为工业盐或工业用盐。

  
    亚硝酸盐具有较强毒性,既能引起急性中毒,又有一定致癌作用(少量长期),最令人担心。然而,除个别肉制品加工企业或餐馆外(一般作为发色剂,但有时候会误用为食盐),即使上述黑加工点或违规企业也不会用亚硝酸盐来代替食盐。因为亚硝酸盐很容易引起食物中毒,容易出事。还有更关键的,亚硝酸盐价格比食盐还贵,用它代替食盐根本不划算)。

再看工业盐(氯化钠),它其实就是用于工业生产(如生产盐酸、烧碱、纯碱、氯化铵、氯气、融雪剂、肥皂、陶瓷等)的氯化钠。而不是用于食品生产(如酱油、榨菜、饼干、方便面、挂面、零食等)的氯化钠。工业盐和食用盐的主要成分是相同的,都是氯化钠。而且,它们都是从海水、盐池、盐井和盐矿中加工提取得到的。在古代没有上述工业的时候,氯化钠只有一种用途,就是食用盐(食盐)。到了近代,随着上述工业的出现和发展,才有了工业盐一说。

食用工业用盐制作食盐有时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如果工业盐中含有亚硝酸盐,那么便很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威胁人们的健康。

亚硝酸钠,广泛用于建筑施工,制造染料、药物和用作防锈剂,并大量用于印染、漂白等方面。进入人体后会引发中毒。亚硝酸盐进入体内后能使体内携氧的低铁血红蛋白,变成高铁血红蛋白。高铁血红蛋白一遇到氧,就牢固地结合起来,不易分离。这样,人体的全身组织就会缺氧。当人体摄入0.3~0.5克亚硝酸盐,即可引起急性中毒,3克即可置人于死地。

一旦中毒会引发头晕、头胀、耳鸣,全身无力,手脚麻手,并会有恶心呕吐、腹泻、紫绀,心悸,血压下降,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时发生抽搐,昏迷,如抢救不及时,或摄入量过多,就会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二、教你如何辨别真假盐

1、看编号是否重号。如果发现有两包或以上小包装盐的电脑喷码重号,即为假盐。

2、看颜色。真盐外观色泽洁白,假盐外观往往有淡黄、暗黑等异色。

3、 看外包装。真盐封装平整,包装精美,字迹清晰,封口通过技术处理无法分开,外包装袋两侧圆滑,没有折线。假盐外包装袋往往字迹模糊、手搓即掉,包装简单、 不严密,封口不整齐,两侧有两条明显的折线。同时,两者的防伪标志也有不同,真盐外包装上均印有生产日期,而假盐多半没有。假盐的包装袋外包装的颜色淡。

4、看防伪标识。真盐包装上的防伪标识都是固定端正贴在包装膜夹层的同一个位置的。如果防伪标识的位置偏差大,粘贴歪歪斜斜,则为假盐。

5、做实验。将盐撒在一块马铃薯切面上,真盐呈蓝色。手捏、鼻闻、口尝,真盐用手抓捏较松散,颗粒均匀,无臭味,咸味纯正。假盐手捏成团,不易散,闻起来有氨味,口尝时咸中带涩。


三、吃盐过多当心五种病

1.胃癌

食盐中的高渗透液会破坏胃黏膜,一些腌菜、盐渍食品中所含亚硝酸盐在胃酸和细菌作用下会转变为亚硝胺,易致胃癌。

2.肝肾疾病

摄入过多盐会超过肝肾代谢的承受力,加重心血管压力,血压越高,肝肾血流量越少,肝肾功能损害越大,易导致慢性疾病。

3.皮肤老化

体内钠离子增加会导致面部细胞失水,皱纹增多。

4.高血压

体内每潴留1克食盐,就需111.1克水与之配成“生理盐水”储存在组织,血管中水分增加,血管壁受到的压力也随之增大。

5.呼吸道炎症

高浓度食盐不仅抑制呼吸道细胞活性,降低其抗病能力,还会减少唾液,使口腔内溶菌酶减少,难以抵抗病毒感染。



(三)那“碘”事,真不是小事

关键词之1“碘缺乏”: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碘缺乏病除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也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等,但最主要的危害是缺碘会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障碍,造成碘缺乏地区人口的智能损害。

    碘缺乏的危害已不单纯是一个病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

    关键词之2“最严重”:贵州曾是我国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省份之一

    贵州地处我国西南云贵高原斜坡地带,外环境缺碘严重,曾是我国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省份之一。

    经过流行病学调查证实,贵州曾有57个病区县和2113个病区乡,其中重病区县30个,占病区县的52.6%,病区主要分布在省的东南部以柴草为燃料的山区。碘缺乏病防治前的调查数据显示,贵州省人群地方性甲状腺肿患病率在25%-60%之间。

    1995年开始,贵州与全国同步实施食盐加碘。经过不懈努力,2000年贵州省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2006年贵州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2010年全省88个县(市、区)均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标准,2015年“十二五”规划考核评估,贵州省达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但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群众对“防治碘缺乏病”的科学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一些人群对补碘掉以轻心面临风险,补碘工作在贵州万万不可放松。

    关键词之3“食盐加碘”:补碘的最佳途径

    碘缺乏病预防控制的根本措施就是补碘。

    由于自然环境缺碘是长期存在的,因此补碘应遵循长期、微量、日常和生活化的原则。

    实践证明,食盐加碘具有安全、有效、简单易行、价廉、能够长期坚持的优势,是补碘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之4“合适碘浓度”:过多过少都有副作用

    食用碘盐是防治碘缺乏病最经济有效的途径,但必须保证合适的碘盐浓度,才能真正起到防治作用,碘含量过多或太少,都会起到负面的作用。

    为适应居民碘摄入来源和食盐摄入量的变化,根据6次(1995年、1997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11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的碘营养水平监测结果,我国于1996年、1997年、2000年、2011年先后4次调整碘盐浓度。


    贵州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省人群碘营养水平状况,在2011年对碘盐浓度进行了相应调整,我省选择30mg/Kg(21-39mg/Kg)的碘盐浓度。

    2015年进行的“十二五”规划碘缺乏病考核评估结果显示,贵州8-10周岁儿童尿碘水平、孕妇尿碘水平、居民碘盐水平、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情况均达到考评标准要求,我省碘缺乏病防治达到《规划》目标要求。这说明采用碘含量为30(21~39)mg/Kg的食用碘盐统一供应全省,符合贵州实际情况,能较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碘营养需要,使我省继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控制目标。

    关键词之5“慧眼识盐”:千挑万选还是首选监管力度强的

    盐业体制改革以来,盐业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不少外省食盐进入贵州市场,老百姓用什么盐多了不少选择。

    由于地理环境的决定性影响,造成了不同区域碘盐的浓度有所差异,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针对特定人群的非碘食盐。生活在贵州这样一个外部环境缺碘严重的省份,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老百姓选盐用盐一定要擦亮眼睛,首选相关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碘盐。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群众健康无小事,根据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和 《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法部门正在对违法向我省食盐市场销售非碘食盐和不合格食盐的,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