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枝特区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10月12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枝特区某车行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产品型号为TDT077Z的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图片不相符,涉嫌违法,执法人员按程序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后经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果为“尺寸限制(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从邦德渤海电动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购进1台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077Z,当事人以购进价560元/台,销售价760元/台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暂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案
2025年2月25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香酥脆/香酥辣椒)(规格:净含量500g/包)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相关办案程序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主要成果在于打击了生产经营产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红果某鱼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7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计量器具械专项检查中发现,红果某鱼行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存在异常。经现场测试和法定专业机构检定,确认该秤通过特定组合按键人为虚增重量25克至100克,误差率远超国家法定允许范围(1%-2%)。执法部门依法扣押了涉案的作弊电子秤,并通过盘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固定了其“具有欺诈性功能”的核心违法证据。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4年12月9日因完全相同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系在不到四个月时间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采用了更为隐蔽的作弊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再次违法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违法间隔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大等因素,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的电子计价秤和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主要成果在于精准打击并严惩了重复性的计量欺诈违法行为。同时,针对涉案秤具来源不明且具有欺诈性设计的问题,启动了溯源机制,将相关信息通报生产地监管部门进行追查。
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姚国龙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2日,当事人姚某通过电话联系,与位于钟山区凉都印象城附近一家门店进行“贵州茅台”酒交易。交易过程中,该门店店主怀疑是假酒遂报警。2025年4月3日,公安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钟山区市场监管局。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辨认交易的“贵州茅台”酒为侵权产品。钟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姚某作出“没收假冒侵权的贵州茅台’酒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等行政手段对当事人形成了震慑的作用,这种方式直接剥夺侵权人的非法利益,降低其再次侵权的可能性。同时,通过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有效帮助权利人重新占领市场份额,严格的执法鼓励权利人主动维权,减少“维权难”的顾虑,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流通,有效避免消费者因混淆或质量缺陷受损,有效维护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