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遥控电子秤欺诈农户
2020年3月,农户何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曹某夫妇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收购农户农产品的过程中,通过使用遥控器操控电子秤重量欺诈农户来获取收益。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曹某夫妇在六枝特区向农户收购水稻、玉米、菜籽等农产品的过程中,通过使用遥控器操控电子秤重量非法收购农产品共计15212斤,支付18201元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曹某夫妇在收购农产品的过程中,故意使用遥控器来操控电子秤重量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农户利益,构成涉嫌提供的商品中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曹某夫妇同意赔偿6500元,为利益受损的农户挽回经济损失6500元。同时,对曹某夫妇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没金额1958元。
案例2 汽车销售侵犯权益
2020年4月,消费者杨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其在六盘水高新区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1台价值6.5万元的全新轿车,但购买的新车却不能在车管所进行正常登记上牌。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六盘水高新区某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给消费者杨某前隐瞒了车辆合格证过期的情况,导致车辆不能上牌,同时对杨某提出的更换新车或退还货款的要求一直故意拖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六盘水高新区某汽车经销商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杨某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杨某购车首付款及已偿还银行的贷款共计33008.26元,并和银行对接解除杨某购车的贷款协议,消费者杨某将车辆退还给商家。
案例3
美容办卡不提供服务
2020年11月,消费者甘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其被六盘水市盘州市某美容店连哄带骗办理消费卡,该美容店收取费用后关门不经营,不提供服务。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甘某在该美容店办理了一张4000元的美容消费卡,购买1套美容套餐,在进行美容消费时,该美容院再次诱导甘某体验祛痣、激光和祛色素等一系列项目,并表示只收取产品成本费,美容服务费全免。甘某便又向该美容店支付3000元,2次消费共计7000元。当甘某再次到该美容店准备消费时,发现该店已关门不经营,多次联系商家始终联系不上。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经反复多次联系,才与该美容店负责人取得联系。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盘州市某美容店退还消费者甘某现金2380元,并安排另1家美容店为甘某提供3480元美容套餐的消费服务。
案例4 贷款购车多收取费用
2020年3月,消费者管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其2017年在六盘水市水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1台轿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直至2019年8月还完贷款后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多收1期贷款。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六盘水市水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取消费者管某分期贷款第一期的月供、贷款利息及金融服务费后,未及时与消费者管某贷款的金融公司沟通,未将该笔费用汇至贷款公司账户,导致管某多支付了1期贷款还款。
经多次沟通后,六盘水市水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认识自身经营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六盘水市水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管某道歉,补偿管某2万元,赠送管某2020年1万元以内的车辆保险费。
案例5 电器划痕引起纠纷
2020年2月,消费者刘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其在六盘水市盘州市某家电经营部消费860元购买的1台消毒柜内有使用痕迹,疑似翻新的电器,要求进行退货换货处理。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消毒柜的外部有油烟粉尘,为产品长时间存放导致。消毒柜内侧灯管处有明显划痕,划痕非新增也非人为造成。
引发消费纠纷,双方在购买、销售过程中都有一定责任,经营者存在销售产品时未认真进行查验和未发现产品内侧划痕的情况,而消费者存在购回产品后未第一时间拆封使用并向经营者指出划痕问题的情况。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刘某160元作为补偿,消费者刘某接受补偿,不再要求进行退货换货。
案例6
餐后不适引发争议
2020年5月,消费者刘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其与朋友3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某餐馆就餐后引起身体不适,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疑似食物中毒,要求赔偿并对该餐馆进行检查处理。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刘某等3位消费者在钟山区某餐馆就餐时,分别食用了怪噜饭、蛋炒饭、青椒肉丝饭,该餐馆证照齐全、卫生状况良好、菜品感官未发现异常。
根据消费者刘某3人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建议3人先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抽血化验、心电图等检查,3人身体未见异常,且医生诊断不能确定是否为食物中毒、中暑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呕吐症状。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餐馆经营者支付3人医院检查费用共计1410元,补偿3人误工费每人200元。
案例7
六盘水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市民举报,称六盘水某公司的蔬菜价格存在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六盘水某公司销售的本地小南瓜、白萝卜、红萝卜、大葱等蔬菜价格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六盘水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六盘水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处予罚款8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8 贵州某公司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口罩案
2020年2月,六盘水市某医院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医院于2020年1月在贵州某公司购进的1万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和2万个“民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是假冒伪劣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某医院购买的“民乐”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收货时间为2020年1月30日,而该批口罩的生产日期标注的是2020年2月2日,包装上的标注不真实。某医院购买的防护服外包装上没有标注是医用防护服,但贵州某公司却在销售单据上注明该批防护服是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进行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对贵州某公司涉嫌经营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贵州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案例9
贵州某公司未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0年2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六盘水市高新区石龙社区某公租房小区的电梯未进行保养维护。经核实,小区该电梯上次维护保养记录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小区该电梯2020年1月25日未进行下一次半月保养。为该小区提供电梯维保服务的是贵州某公司,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2月,市场监管部门对贵州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作出对贵州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案例10
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0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举报,称六盘水市钟山区某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在钟山区某副食店内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飞天茅台酒6瓶、银质习酒60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4瓶、金质习酒1瓶。
市场监管部门对钟山区某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侵权银质习酒60瓶、金质习酒1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4瓶、飞天茅台酒6瓶和处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