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1-04 16:16 字体:[]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裁决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主席令第55号)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专利条例》(根据20209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专利侵权纠纷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主席令第55号)第六十五条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裁决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计量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调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调解责任: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调解。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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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